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暨資安與個人資料保護聲明
為保障本校人員、財產安全及維護資通安全,依據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及資通安全相關法規規範,於公共區域設置錄影監視系統(CCTV),並實施內部資安管控措施,特此公告下列事項:
一、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義務
1. 蒐集之目的: 場所安全管理、犯罪預防、涉嫌違法或爭議事件之調查。
2. 個人資料之類別: 錄影範圍內所涉及之個人面貌、身形及活動影像。
3. 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• 期間: 監視錄影檔案保存期限為14日,逾期由系統安全覆蓋銷毀。但涉及爭議、訴訟或司法調查者,不在此限。
• 地區: 本單位所屬之監視器攝錄公共區域。
• 對象: 僅限本單位獲授權之安全管理人員。除配合司法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外,絕不提供、交換或出租給任何第三人。
• 方式: 以數位監視系統進行即時監看及密碼加密錄影儲存。
4. 當事人權利: 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,您得向本單位申請查詢、閱覽或複製您的影像。惟為保障第三人隱私,申請時須依本單位流程填具調閱申請書,並配合身分核對。
二、 資訊安全維護與管理措施
為了防止您的個人影像資料遭到外洩、竄改或未授權存取,本單位落實以下資安防護:
1. 實體安全: 監視錄影主機(DVR/NVR)及儲存設備皆安置於獨立上鎖之機房/管制區,嚴禁未授權人員實體接觸。
2. 網路安全: 監視系統與辦公室內部網路/對外網際網路採取實體隔離或獨立虛擬區域網路 (VLAN) 劃分,並關閉不必要之遠端連線埠,嚴防網路駭客入侵。
3. 設備安全: 禁用經政府公告具資安疑慮(如特定特定國家廠牌)之電信與監控設備;系統定期更新韌體並更換高強度密碼。
4. 權限與審計: 系統實施最小權限原則與帳號分級管理。所有即時監看、歷史調閱及資料匯出皆有系統自動記錄(Log),並定期辦理資安稽核。
一、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義務
1. 蒐集之目的: 場所安全管理、犯罪預防、涉嫌違法或爭議事件之調查。
2. 個人資料之類別: 錄影範圍內所涉及之個人面貌、身形及活動影像。
3. 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• 期間: 監視錄影檔案保存期限為14日,逾期由系統安全覆蓋銷毀。但涉及爭議、訴訟或司法調查者,不在此限。
• 地區: 本單位所屬之監視器攝錄公共區域。
• 對象: 僅限本單位獲授權之安全管理人員。除配合司法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外,絕不提供、交換或出租給任何第三人。
• 方式: 以數位監視系統進行即時監看及密碼加密錄影儲存。
4. 當事人權利: 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,您得向本單位申請查詢、閱覽或複製您的影像。惟為保障第三人隱私,申請時須依本單位流程填具調閱申請書,並配合身分核對。
二、 資訊安全維護與管理措施
為了防止您的個人影像資料遭到外洩、竄改或未授權存取,本單位落實以下資安防護:
1. 實體安全: 監視錄影主機(DVR/NVR)及儲存設備皆安置於獨立上鎖之機房/管制區,嚴禁未授權人員實體接觸。
2. 網路安全: 監視系統與辦公室內部網路/對外網際網路採取實體隔離或獨立虛擬區域網路 (VLAN) 劃分,並關閉不必要之遠端連線埠,嚴防網路駭客入侵。
3. 設備安全: 禁用經政府公告具資安疑慮(如特定特定國家廠牌)之電信與監控設備;系統定期更新韌體並更換高強度密碼。
4. 權限與審計: 系統實施最小權限原則與帳號分級管理。所有即時監看、歷史調閱及資料匯出皆有系統自動記錄(Log),並定期辦理資安稽核。